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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职工的房改补贴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5-07-29

    问:有房改中心认定后,发给职工的房改补贴能否税前列支?请提供文件文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 (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 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 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 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 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 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的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 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 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 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 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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