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今年夏天冷饮费没有发放而是发的饮料。请问:我
取得的发票可做在管理费用中税前扣除吗?可否三个月都发?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
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
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
出”。您所说的向职工发放的饮料,应当属于“防暑降温用品”,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在税前扣除。
至于可否三个月都发,这涉及到一个发放标准问题。根据《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
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第一条关于“省级税务
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
实性的审核”之规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应遵循各省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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