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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采取分摊比例

录入时间:2005-07-25

  800.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采取分摊比例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核算 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国税发[2001]15号、京国税发[2001]071号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应纳税收入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 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取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 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采取分 摊比例法予以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核算方 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京国税发[2001]07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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