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转制科研机构重新组合优惠政策的确定
由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减免税时间不同,由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
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
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所列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组成
的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这样确定: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
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股权占50%的。在2005年底以前享受免征
所得税政策;转制企业中,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
机构、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4年底以前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转制企业中,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国税发[1999]
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和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所列科研机构
股权合计占50%的,在2003年底以前享受免征所得税政策。
依据:
京国税发[20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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