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税款缴纳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及其《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
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的办法。即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对于需退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也可在下一纳税年
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依据: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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