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9.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
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
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
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京国税[1999]09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财产损失,按照北京市国税局京国税[1998]062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审查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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