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外资企业对税前扣除佣金的比例是否一致?
答:(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
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有权独立从
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本单位雇员);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
法的凭据;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据此,你公司应要
求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方可入账。
(2)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不受比例限制,只
要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即可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
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242号)规定,从
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
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
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
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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