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3/2005信息】 75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折旧及修购基金的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
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
法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只规定直线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总工作小时)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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