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2/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种业有限公司(国
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种
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有关政策已享受所得税优惠,我公司是否可以比照执
行同样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24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
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
核算。另,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
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文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仅是指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所
属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不在享受优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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