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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取得认定证明后,可否要求2004年度享受减免税

录入时间:2005-06-02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2/2005信息】 问:我企业为2004年9月份新办 的商贸零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90%以上,符合下岗再就业减免所 得税三年的政策,但享受的时间税务部门认为只能有两年,即2005年和2006 年,原因是我单位取得的劳动部门的下岗认定证明是2005年取得的,但实际情况 是下岗失业人员使用是在企业开业之初,是因为劳动部门的原因证明发迟了,我们取 得证明后立即向税务部门递交了减免税申请,请问我们可否从2004年享受减免税 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二条“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 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及其他 相关下岗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新办企业招用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 须首先取得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凭 该证明,企业可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当年度的减免税。而你企业2004年当年 未能取得前述证明,因此,依法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当然,我们认为,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在出具前述证明过程中存在着拖延、故意阻 挠等渎职行为,致使你企业未能按期取得该证明,从而导致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 可考虑通过法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不作为或者渎职的举报或控告。不过,现实 的障碍就是,目前的规定,对于核发证明并无时间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定是否不作 为或者渎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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