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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在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5-05-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A公司有一房屋固定资产,为适 应城市改造,该房产被拆除,为此市政府补贴给A公司1000万元拆迁补贴款。A 公司用该补贴款在另一地点建造房产,新建房产估计要支出1700万元。   请问:   (1)1000万元拆迁补贴款能否认定为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新建房产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应该为1700万元?   答:拆迁补偿收入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不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企业将拆迁补偿收入加上相关拆迁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费用后的 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将“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的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如果发生净损失,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 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部分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不作纳 税调整。新建房产的原价应该为1700万元。   如果A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国税函[2003]第115号 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 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 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 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 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 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 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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