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问: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借给关联企
业的借款,超过关联企业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关联企业能否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
扣除?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
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借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其实
际借款人仍为与关联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纳税人,金融机构在其中只起到监管的作用,
最终的法律责任不在金融机构,因此实质上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对于取得借款
的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其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
部分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