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能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
济性质的捐赠,是指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
基金会、减灾委员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进行。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1)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税前限额扣除。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1994]27号)的规定,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
①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
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②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
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
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
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
扣除。
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的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④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力量,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资助支出,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⑤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
人向国务院规定设立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业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⑥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的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
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全部作为当期成本费
用在税前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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