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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2005-05-1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问: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汇总纳 税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答:国税发[2000]185号文件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 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 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 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 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 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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