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问:汇总纳税企业有盈有亏,是由总
机构统一弥补,还是由各分支机构分别弥补?
答: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
一盈亏相抵,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各成员企业均不
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称补亏损。
国税发[2000]185号
文件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
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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