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问:企业年度中开业,出现盈利,如
何选择第一个获利年度,怎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
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
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
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