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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714.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的 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 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 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2]96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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