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的工资税前扣除的范
围是什么?是否必须买了社保才可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
定,可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
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这类支出可在规定的限额内税
前扣除。其中,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
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国税机关没有规定必须为职工买了社保,才可在税前扣除工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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