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612.邮政企业邮政收支差额如何
处理
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根据邮政业务的经营特点,国家邮政局对各级邮政企业实行“收支
差额”核算制度,为配合和支持邮政企业加强管理和会计核算,邮政企业上缴和取得
的“收支差额”,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可以冲抵或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依据:
国税发[1999]114号、京国税[1999]124号
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
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
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
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税函[2000]68号、京国税所[2000]145号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
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
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税函[2001]173号、
京国税函[200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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