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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邮政企业邮政收支差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612.邮政企业邮政收支差额如何 处理   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根据邮政业务的经营特点,国家邮政局对各级邮政企业实行“收支 差额”核算制度,为配合和支持邮政企业加强管理和会计核算,邮政企业上缴和取得 的“收支差额”,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可以冲抵或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依据:国税发[1999]114号、京国税[1999]124号   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 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 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 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函[2000]68号、京国税所[2000]145号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 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 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函[2001]173号京国税函[2001]20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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