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研究开发费用附加额是如何规定
的?如未去办理认定手续如何进行调整?
答: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是指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
(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2004年以前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允
许税前扣除。从2004年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已取
消该审批项目。2004年需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
时报送《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报备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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