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以自愿
的方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并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利息,所发放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14号)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是,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准予在税前扣
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凭证。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该种合法凭证一般即为
正式发票。因此,你公司支付的该等利息在税前扣除时,应当注意税法关于税前扣除
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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