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9/2005信息】 问:关于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前
扣除问题,我有以下几点疑惑:
(1)《工会法》中要求职工缴纳0.5%~1%(已缴个人所得税)会费,公
司缴纳2%(未缴税,列支费用)会费。该经费独立于企业财务之外,使用不受财务
控制,税务上是否认可?
(2)工会发生支出,能否在财务上直接报销?如果必须由工会部门支出,那么
企业财务是每月定期划拨,还是有实际支出时再划拨?工会部门开出的收据能否作为
划拨的依据?
(3)在计算企业资产时,工会经费的余额是否应并入计算?
答:工会经费是指财务上按规定标准计提并划拨给工会部门使用的经费。工会发
生的费用不得在财务上直接列支,财务上应按月将计提的工会经费划拨给工会部门,
工会部门给财务出具“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作为划拨的惟一合法的原始凭证。
财务上尚未划拨的“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属于负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应作为负债处理。
《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如果实际发放的
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则多列支的工会经费也需作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进一步补充,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提供
“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此“专用收据”是由工会部门向当地总工会领取,并
非自制凭证。因此,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
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没有凭合法凭证划拨给工会部门的,不得扣除;能够提供“专用
收据”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仍需受到计税工资2%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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