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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罚款可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眼下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 很多单位对罚款、滞纳金、罚金等不懂得如何处理,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 务热线频频接到咨询电话。小张是某公司的财务,他所在的公司去年有这样三笔罚款 支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被罚款1000元,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5000 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被追加罚款1000元。对于这些罚款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全部不予扣除或全部准予扣除呢?   对此,地税局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 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 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因此,对于罚款的税前处理,应该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 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 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后者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该公司的三笔罚款支出按上述规定则应作如下处理:对于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而被 税务机关处以的罚款,属行政性罚款,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而支付 的合同违约金和被银行追加的罚款,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按 照有关的规定,这些罚款、罚金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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