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企业接受的捐赠,目前在企业所
得税中如何处理?
答:根据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
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
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
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
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
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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