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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号兼赠手机 费用能否扣除

录入时间:2005-03-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9/2005信息】 问:某电信公司在结算2004年度 的企业所得税时,对2004年度采取捆绑销售方式销售手机号码和预收话费并向用 户提供手机,这些手机的成本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采 取捆绑销售方式向用户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成本 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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