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569.总机构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在不同税率地区如何计算纳税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由于
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
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8%补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
京国税发[2001]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缴
时不补税。
依据:
京国税发[20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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