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问:2004年度,我电信公司共销
售有价通讯卡13.29万张,面值为1893.50万元。因我公司采取打折销售,
所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款只有1027万元。我们以此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可是,我们
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以电信卡的面值(1893.50万元)来确认销售收入不可。
请问,他们说得对吗?
答:不对。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
销售的有价通讯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
实际取得的净收入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你们申报的电信卡的收入是正确的。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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