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是否所有企业的技术开发费都可
以加计在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
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
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
有制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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