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部分特殊行业广告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8月发布的《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
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
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
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
例据实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