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1996年——1998
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4年度是否可以使用并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出的
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
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你公司1996--19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4年度实
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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