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企业所得税 工资费用需留意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时下,企业已进入年终结算和所得税
汇算清缴阶段。注册税务师受托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查也就成了这个阶段的重点工作,
而对企业工资费用的审查,成为企业所得税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工资费用的检查,
包括对人员组成、计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组成和工资分配的检查等内容。
职工人数的审查
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在册临时工,都属于企业职
工的工资支付范围。但不包括下列人员的工资:一是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
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是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
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是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记入住房周
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一般可根据企业的人事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和职
工调入、调出以及招工等原始资料,查明职工的增减变化情况,确定企业的人员构成
及其工资支出。
在这个环节的常见问题是少数企业虚报职工人数,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因此,审查时应注意检查在本企业领取工资的人员的资格,属于本企业人员应
当有雇用手续和相关证明,如招工录用合同、在劳动管理部门缴纳养老金保险的手续
和其他能够证明用工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对于在册临时工也需要经劳动管理部门批
准,否则不得列入工资总额。对不属于本企业人员,应按其工资支出数额进行调整。
工资标准的审查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资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计税工资制、
效益工资制和提成工资制。
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
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目前,税法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
限额为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
内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效益工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实际发放
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
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
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企业改组后不再实行原工效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扣除。
提成工资是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扣除。
在上述工资制度的基础上,税法规定部分企业还可以实行企业自主工资制。企业
自主确定工资是指对按照《公司法》已完成公司制改造或直接登记设立、股权多元化、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
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发放水平的办
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企业近年生产经营正常,相关经济指标稳步增长且不亏
损,企业内部已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制度;二
是企业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实行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行业主要有软件开
发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在这个环节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超标准列支。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审查
企业标准的把握情况,如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重点检查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对实行效益工资的企业应当重点检查两个增长率和实际发放工资情况;对实行提成工
资制度的企业应重点检查提成基数以及提成比例的把握是否正确;而对实行自主工资
制的则主要检查企业的资格情况等。
工资总额组成的审查
企业的工资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
工的所有现金或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
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但不包括下列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
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费;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
的各项福利支出;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
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支出的项目。
在这个环节常见的问题是一些企业混淆有关项目支出与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多列
工资成本的目的。因此,审查过程中应注意核查清具体列支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合法,与销售考核奖励有关费用是否列入管理费用或者经营费用,对国有企业改制过
程中人员安置费用的审查,应当注意不同性质人员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对于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则应该注意,投资人不能在企业领取工资。
在检查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
时,应注意计提的依据是否正确,企业的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以计税工资
总额计提三项费用;企业的实发工资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发工资为计提的依
据。并且三项费用不能统算,应按各自规定的标准计提。
工资分配的审查
企业在月内发生的全部工资,包括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
以及编外人员和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等,不论是否当月领取,都应按照工资的用途,
通过工资分配表,分配记入当月生产费用,或按规定的资金来源列支。
在这个环节的常见问题是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者项目中分配工资,
而是乱列支,如将应在福利部门或者在建工程项目中列支的工资费用列入生产部门;
应在当月列支的工资费用放在下个月列支,从而人为地调节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查核工资的分配是否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期限进行列支;有
无不属于生产成本而挤入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提前或推迟摊销工资费用的情况;有
无本应以工资的名义列入成本而改为劳务费用列支的情况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