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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 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 用、税金和损失。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素质上的差异,理解上的偏差, 使执行结果大不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关于工资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 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企业职工人 数的正确核定对于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现在的企业大多为个人 出资,劳动报酬的支付直接关系到企业老板的切身利益,工资的支付相对隐蔽,税务 机关很难准确掌握。由于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即 使有形式上提供的资料,水份有多少,谁又能知?如果简单地以企业不根据会计制度 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就不予承认或全部否定其工资的扣除,那显然是不符合实际 的。因此如何审查确定企业职工人数及其实际支付额非常重要。   往来款项的核实   当前对于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年终如有贷方余额,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 在汇算清缴时,往往只注重核查预提科目余额,而忽略对往来科目的核实。少数企业, 平时预提一些费用,在月终或年终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更 有甚者,将其转入“应付账款”科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从 单位的账册入手,在大致掌握其基本的情况后,再详细审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因 为凭证是其做账的原始资料,不要被其表象所蒙骗。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准 确的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由于对记录或单据难以进行准确的核实,这势 必造成非合法凭据入账的合法化(因为记录毕竟是记录,单据毕竟是单据,没有规定 为合法凭据,只要是真实的,很难鉴定)。对此,应加强对成本费用中非合法凭据的 审核,一律不得扣除。在对业务招待费凭据的审核中,应以其取得的合法凭据为依据 (非合法凭据先行剔除),再与扣除限额进行比较,按照孰低的原则进行扣除,才能 保证所得税额计算的准确。   关于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的处理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相当部分的企业由于刚刚成立,企业负责人对于取得 合法凭据入账的意识较差,认为自己是老板,钱是自己的,只要求购入的材料及设备 价格低一点,不重视取得发票,这就使一些新办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以非 法凭据(白条或假票)入账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这类纳税人,除限期要求其取得正 式发票外,对无正式发票入账的固定资产当年不允许计提折旧,对存货等不允许计入 成本,还应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以便 于在以后年度的纳税审核或检查中,对这部分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作为费用冲 减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同时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其取得合法票据的意识。   同时,一些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较大,且记入了“制造费用”,在审核时, 税务机关应注意查看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看修理支出是否超过其原值的20%,而 未按规定视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提折 旧,分期摊销进入成本,根据配比原则,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准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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