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7/2005信息】 问:企业交叉享受减免税政策如何确
定适用政策?
答:根据《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0]14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
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享受。但经请示国家税务
总局同意,遇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既具有享受减免税的主体资格,同时又取得减免税收入(项目)的,
并且对该部分收入(项目)能够分开核算,可在给予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入(项目)优
惠后,再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减免税优惠。
(2)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又取得其他有一定期限减免税主体资格
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劳服企业资格),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325
号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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