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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佣金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1-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7/2005信息】 问:某一保险企业的财会人员咨询, 说他们企业最近支出了一笔10万元的营销员佣金,问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额保费收 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出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 从保单签发之日的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 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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