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问:2003年,我企业因经营管理
不善导致年利润累计亏损596501.43元(已报批)。2004年10月份,
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指出,我企业多申报亏损
61145.36元。经过调整后,企业仍亏损535356.07元。地税机关对
我企业作出了20177.97元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有依据吗?
答:税务机关对你企业的处罚决定是有依据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中明确规定:企
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对此,
可将查出的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额,依据法定税率,计算
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因此,你企业虚报亏损的行为应按税
法规定进行调整并予以罚款。(a20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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