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2003年度,某市人寿保险公司共实际
收取各种保险费收入1.16亿元,实际支付的代理手续费835.32万元,实际
收取各种保险费收入1.16亿元。而在最近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度企
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他们只准许其按实际收取各种保险费收入的5%在税前扣除
580万元,其余的255.32万元均要核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已实际支付
的代理手续费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0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
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
据实扣除。因此,该公司扣除代理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应该是928万元。而实际支付
的代理手续费只有835.32万元,未超过最高限额。所以,该公司实际支付的代
理手续费可以全额扣除。(a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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