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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否属于纳税调整项目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 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利润计算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纳税调整项目?    答: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率相同, 或小于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率时,只需将此投资收益按永久性差异处理,即从税前会 计利润中将其扣除;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税率时,在会 计处理上除考虑永久性差异外,还应考虑时间性差异因素。   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税率时,投资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需补交所得税,这样,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 收益同时形成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即投资企业在年末时将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 永久性差异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后要将这部分收益在未来(即分得利润或现金 股利时)应补交的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处理。对于这种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影响纳税的金额,年末先按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税前利润应补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 税款”的贷方,下年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再按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应补交的所得税由“递延税款”的借方转回。(b200412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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