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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间及上报资料的要求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49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技术改造项 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间及上报资料的要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 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 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 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第一,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第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第三,技术改造项目批难立项的有关文件;   第四,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五,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 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 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 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确认文件;   第六,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第七,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京国税[2001]11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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