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49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技术改造项
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间及上报资料的要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
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
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
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第一,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第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第三,技术改造项目批难立项的有关文件;
第四,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五,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
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
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
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确认文件;
第六,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第七,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据:
京国税[20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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