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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的处理、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498.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 的处理、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处理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 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国税发[2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 受理。   依据:京国税[2001]117号   499.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处理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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