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498.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
的处理、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处理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
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
国税发[2000]13号、
京国税[2000]0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
受理。
依据:
京国税[2001]117号
499.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处理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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