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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余额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476.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 开发费余额的处理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 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 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9]49号京国税[1999]07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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