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2004信息】 问:企业取得再就业财政补贴是否要纳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
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
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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