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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检查纳税调整后企业仍为亏损还要受罚吗?

录入时间:2004-03-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4信息】某公司是经营水泥构件的企业,2002年度 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后,申报为亏损。2003年,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几项账务处理 进行了调整,其中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调整后企业仍为亏损。然而,国税 稽查局对该公司仍处以1万元的罚款。问:该公司纳税调整后仍为亏损为何还要受罚?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 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 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 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整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该公司虽经自行调整后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将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节恶劣认定为偷税的,将查出多报的 亏损额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应纳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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