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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及手续

录入时间:2004-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4信息】 342.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及手续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25号、京国税[2000]187号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25号、京国税[2000]18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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