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及手续
录入时间:2004-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4信息】 342.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及手续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25号、京国税[2000]187号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25号、京国税[2000]187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