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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比例 不再事前报批

录入时间:2004-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4信息】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在遵循“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 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个低于”原则下,企业根据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财税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 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按照 原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50号)],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最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取消了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 方案,企业不必在年初向税务机关报送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审核取消后,国家税 务总局出台了后续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 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 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 则;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 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a2004071300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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