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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

录入时间:2004-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4信息】 问: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 464号)文件的规定,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 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 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 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 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 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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