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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两年企税

录入时间:2004-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底,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 所得税。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国税总局同时宣布,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生产和装配的伤 残人员专门用品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 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 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此外,企业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 条件。如: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少于2人,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6;残 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 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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