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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哪家税务局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极糊的工业 企业,2001年3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国、 地税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济性质为合伙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我们一直 在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年8月8日,我们在没有吸收外来资本的 情况下,把原来的企业名称注销,重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经济性质为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我们至今还不知道该向哪一家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   为此,我们找到了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想不到的是,国、地税主管部门对我 们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也有分歧。国税局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 管理。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地税局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 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理由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变更的,以前由哪个部 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我们单位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另外,与我公司从事一样业务的一家个体加工经营户,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 最近他们办理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他们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 管,并且还享受到了国家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企业所得 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同时应视为新办企业,按规定应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 惠政策,但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可以肯定,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征管。   首先,你公司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 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一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 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 企业;二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你公司虽然是1994年以后成立的, 但企业为改变经济性质,对原有企业进行注销,在注销的基础上,又重新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对企业来说,这只是改变了经济性质和企业名称,应视为变更,而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再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 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 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进一步明 确,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所以,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征管。   至于你公司提到的那个个体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事,这一点国税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你们和这家个体加工户原来都缴纳个人 所得税,所得税都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但你们两家原来的经济性质完全不同,一个 是个体工商户,一个是私营企业。加工户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述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是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应视为新办企业,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管理。   综上所述,就目前来说私营独资、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吸收外商 投资资本,或在吸收外商投资资本,但外商注册资本不高于总投资资本的25%,其 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但是,个体工商户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从无到 有组建起来的,应视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并可以享受 新办企业的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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