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计算机软件如何摊销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企事业单位购进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种是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就附带软件,软件不单独计价。另一种是购买单独计
价的计算机软件(如某些财务软件)。
上述两种购进计算机软件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上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购
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年摊销;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税法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
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
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
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不得少于10年。
其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6年4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041号),该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工
业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此外,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通
知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
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
元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可见,为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
关核准,最短可在2年期间内平均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
(h200408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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