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
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
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
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
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规定:
一、自2001年1月1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
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
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
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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