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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到底应该何时开始计算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问:我公司被税务部门查出2003年度 少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税务部门从3月1日起加收我公司未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 但是据我所知,按照规定,我公司适用的汇算清缴结束期限是4月30日,请问企业 所得税的滞纳金到底应该何时开始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  [1998 ]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 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 束后的检查 )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对于 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你公司汇算清缴结 束时限是4月30日,税务部门应从5月1日起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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